房屋共有人和产权人的区别

2025-11-11 11:05:26
  房屋共有人和产权人的区别?房屋共有人和产权人在概念、权利义务上有区别。产权人是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者,有完整权利并独自担责;共有人是共同拥有房屋相关权益者,权利行使受限,义务按份额或约定分担,还可能担连带责任。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房屋共有人和产权人的区别

   房屋共有人和产权人在概念、权利义务上存在区别。

   概念方面,产权人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对房屋享有独占性的权利,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单一主体即为产权人。而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产权证书上会登记多个共有人名字。

   权利方面,产权人对房屋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自主决定房屋的买卖、抵押等事项。房屋共有人虽然也有这些权利,但在行使时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比如,处分共有房屋时,一般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方面,产权人独自承担与房屋相关的全部义务,如物业费、税费等。房屋共有人则按照各自的份额或约定来分担义务。若因房屋产生债务,共有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房产共有人如何认定

   房产共有人的认定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第一,依据购房合同。若签订购房合同时,有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签署,这些人通常就是房产共有人。因为购房合同是确定房产购买主体的重要依据,合同上的签约人对房产拥有权益。

   第二,查看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名字对应的人员即为房产共有人。无论是夫妻、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只要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就享有相应产权。

   第三,考虑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为共有人。除非有书面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

   第四,根据出资情况。多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即便未都登记在房产证上,有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认定为房产共有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权益。

   三、以房抵债调解书是否确认物权

   以房抵债调解书通常不直接确认物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房抵债调解书本质是司法文书,主要作用是对当事人之间以房抵债协议的确认,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并非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但以房抵债调解书不属于上述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类型。

   所以,仅有以房抵债调解书,不意味着物权已转移,需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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