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几条无效
2025-12-28 16:27:09
保险合同有哪几条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情形有:主体不合格,如投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内容违法,如以非法活动为标的;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国家等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自始无法律效力,取得财产返还,有过错方担责。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合同有哪几条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或保险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例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保险人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2. 内容违法: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以非法活动为保险标的,像为盗窃行为投保财产险,合同必然无效。
3.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条款欺诈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欺骗保险人,且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投保人与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例如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与保险人勾结,虚构保险事故,这样的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供保险保障,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当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简述题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简述其相关要点:
- 合同主体:包含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合同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 合同内容:主要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支付保费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情形出现时,有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约定条件下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享有收取保费、解除合同等权利。
- 合同特征:具有射幸性,即合同履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且一方取得利益需付出代价;为格式合同,条款通常由保险人预先拟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对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障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险合同属于什么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具有标准化、定型化特点,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由于投保人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协商余地,为保护投保人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规制。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无效。而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则是双方经协商确定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反映具体保险交易的特殊需求和约定。
以上是关于保险合同有哪几条无效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一、保险合同有哪几条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或保险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例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保险人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2. 内容违法: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以非法活动为保险标的,像为盗窃行为投保财产险,合同必然无效。
3.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条款欺诈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欺骗保险人,且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投保人与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例如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与保险人勾结,虚构保险事故,这样的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供保险保障,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当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简述题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简述其相关要点:
- 合同主体:包含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合同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 合同内容:主要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支付保费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情形出现时,有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约定条件下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享有收取保费、解除合同等权利。
- 合同特征:具有射幸性,即合同履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且一方取得利益需付出代价;为格式合同,条款通常由保险人预先拟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对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障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险合同属于什么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具有标准化、定型化特点,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由于投保人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协商余地,为保护投保人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规制。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无效。而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则是双方经协商确定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反映具体保险交易的特殊需求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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