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的土地被征用民法典怎么说
2025-11-13 00:45:27
确权的土地被征用民法典怎么说?《民法典》对确权土地被征用有多方面规定。土地征收要为公共利益且按程序进行,需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与生计。补偿费用有明确归属,农民权益受损可合法维权,规定完善保障农民权益。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确权的土地被征用民法典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确权土地被征用涉及多方面规定。
土地征收需为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被征地农民,应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因征地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
若相关部门未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或未按程序征收,被征地农民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也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总之,《民法典》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对土地征用补偿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几年没建怎么办
农村土地征收后几年未建设,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核实土地闲置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征收土地后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视为闲置土地。被征地农民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确认土地是否闲置。
-**要求政府处置**:若土地被认定闲置,政府可采取多种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1年;(二)是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四)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六)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作为土地权益相关方,若土地闲置损害其利益,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政府反映诉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农民土地几年未用可以收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后,若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可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若征收农民土地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政策进一步确定。
以上是关于确权的土地被征用民法典怎么说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5分钟获得解答!
一、确权的土地被征用民法典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确权土地被征用涉及多方面规定。
土地征收需为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被征地农民,应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因征地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
若相关部门未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或未按程序征收,被征地农民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也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总之,《民法典》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对土地征用补偿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几年没建怎么办
农村土地征收后几年未建设,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核实土地闲置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征收土地后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视为闲置土地。被征地农民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确认土地是否闲置。
-**要求政府处置**:若土地被认定闲置,政府可采取多种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1年;(二)是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四)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六)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作为土地权益相关方,若土地闲置损害其利益,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政府反映诉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农民土地几年未用可以收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后,若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可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若征收农民土地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政策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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