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2025-12-23 01:46:25
  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院长、上级法院也可启动再审。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知道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按相应程序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二审审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否缴纳诉讼费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一般不需要缴纳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对于上述除外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所以,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无需缴纳诉讼费,仅在特定情形下才需缴纳。

   三、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可以上诉。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表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不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改判的诉讼行为。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属于对再审审查结果的终局性处理,并非一审裁判,其作出意味着再审程序的终结,所以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当事人若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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